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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8 15:44:47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行为,促进北京地区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是指出口商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国内市场上以现货方式采购,并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禁止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商品,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目录在国家质检总局站上公布。
第四条 检验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丰台局具体负责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鼓励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 备案单位 )向我局申请备案。
供货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的单位,或者获得生产企业授权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的代理单位。
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采购、储运、国际货运代理等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供货单位、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二)拥有固定的经营、仓储、检验等场所(发货人的代理人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可);
(三)建立并执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出入库台帐、购销台账,可实现对商品的追溯;
(四)供货单位、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知晓并能遵守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备案申请人应当向丰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备案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出入库台账或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证明文件;
(七)申请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细青皮经营场所、仓储场所、检验场所等的相关情况说明;
(八)申请备案单位为自理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的,分别提供自理报检单位登记证明书或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长期从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业务的发货人,应当提供申请当月以前12个月(不包括申请当月)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情况,包括主要出口商品信息、质量情况、输往国家地区质量反馈情况等;
(十)长期为2个及以上发货人代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业务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申请当月以前12个月(不包括申请当月)的发货人清单列表、委托代理证明,以及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情况,包括各发货人的主要出口商品信息、质量情况、输往国家地区质量反馈情况等。
上述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备案申请人公章,并同时交验正本(原件)。
第八条 丰台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报检验处备案。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丰台局向备案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备案登记证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登记表》(见附件4)。
第十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丰台局提出延续申请。
有效期内,备案单位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丰台局,并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 报检管理
第十一条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保证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后,如实向丰台局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时,报检单位应当在报检单 生产企业 一栏录入特殊报检单位代码()。
对来源于已经备案单位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报检,报检单位应当在 特殊要求 一栏录入备案单位的备案登记编号。如果市场采购商品来源于多家备案单位的,由丰台局选择起主导作用的备案单位后,由报检单位在 特殊要求 一栏录入该备案单位的备案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性声明。声明保持润滑报检的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明确规定的,声明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二)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
(三)北京市增值税发票或北京市商业发票等市场采购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明细表(见附件5);
(五)来源于备案单位的商品的,需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
(六)出口商品如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需提供相应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商品如属风险性较高的产品,应主动提供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商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受理报检时,丰台局应当对报检单和报检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发现市场采购依照惯例出口商品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丰台局应进行调查了解,报检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检验监督
第十四条 丰台局参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3号令)和《北京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备案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相关文书格式见附件6 8)
第十五条 检验处组织专家组按照《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进行风险评定,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等级。
国家质检总局禁止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均属于高风险产品,不得作为市场采购商品受理报检。
第十六条 丰台局按照不同企业类别和商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具体检验监管方式和抽检率详见《分类管理监管方式和抽检率一览表》(见附件9)。
单一报检批次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涉及不同企业类别或者不同商品风险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出口监管。
丰台局对来源于未经备案单位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按照特别监管或者严密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出口监管。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丰台局应当按照严密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出口监管:
(一)备案企业上一批次申报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
第十八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要求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检验;我国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狄克属,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检验。
合同约定的要求高于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要求或者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检验。
第十九条 对经检验合格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丰台局应当及时签发有关检验单证,并在单证中注明 市场采购 。
第二十条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丰台局应当及时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丰台局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无法纪之川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一条 丰台局可以对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并在换证凭单/换证凭条中注明封识号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丰台局应当对备案单位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内容包括:
(一)有关备案申请、审查、批准及延续复审相关资料;
(二)对备案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记录;
(三)年度质量监控和质量分析报告;
(四)有关企业信用记录、相关产品投诉记录;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丰台局对备案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填写《市场采购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见附件10),发现备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及时调整分类管理类别和检验监管方式: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最近1年内未开展任何出口业务的;
(三)质量保证能力存在较大隐患的;
(四)检验连续出现2个以上不合格批次的;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通报、召回、退货的;
(六)拒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的;
(七)出入库台帐、购销台账不能有效溯源的;
(八)虚假申报、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外通报或者召回的,丰台局应当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相关,并向检验处报告。检验处可以根据需要,向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场采购样品、礼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援外物资,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涉及检疫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检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企业备案申请表
2.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企业承诺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备案登记证书
4.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登记表
5.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明细表
6. 北京检验检疫局市场采购企业检验等级评价指标表
7. 北京检验检疫局市场采购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
8. 市场采购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告知书
9. 分类管理监管方式和抽检率一览表
10. 市场采购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
附件1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企业备案申请表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企业承诺书
为顺利开展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通关业务, 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政策规定,如实申报,主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有关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企业申报出口的商品经检验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全部。
四、本企业如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备案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备案企业的各项条件要求,准予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章)
附件5
北京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明细表
档案编号: 年 月 日
符合性声明(加盖公章)
经我公司(发 货 人 或 其 代 理 人)验收核实:我公司出口到(贸易国别)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完全符合该国/地区对此类商品在安全、卫生、环保、品质等各方面的的要求。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实际情况,特此声明!
签字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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